一名瑞士籍银行高级职员,指埃及籍妻子行为无理,因此在本地申请离婚,结果他失败了三回。
申请人为瑞士信贷(Credit Suisse)私人银行(private banking)业务主管迪迪埃冯达尼肯(Didier Von Daniken)。
他指妻子萨娜科拉莉(Sanna Kolaly)行为无理,要求离婚,但其妻以他并没有在本地永久居留(domicile)、新加坡法庭因此没有处理离婚申请的权限,要法庭撤销离婚申请,结果获准。
根据初庭法官邱恩赐的判词,男方于1996年,在迪拜认识当时在阿联酋国际航空(Emirates Airlines)当空姐的女方。
1999年8月,两人在瑞士苏黎世结婚,2001年生下第一个孩子。2002年8月,男方被银行派驻新加坡三年,与家人在武吉知马一带的有地住宅区租屋居住。
他们的第二个孩子于2003年1月出生,并注册为瑞士籍。去年9月1日,男方获我国政府的永久居留权,三天后(4日),即刻申请离婚。同月9日,女方接获离婚申请书,在隔天带着两个幼童离开新加坡。
同月24日,女方要法庭撤销离婚申请。1个月后,法庭副主簿官批准申请,但男方不服,于去年底上诉。今年4月,初庭法官邱恩赐驳回申请;男方再上诉,1个月后遭高庭法官简廷照驳回。
邱恩赐法官说,如果要新加坡法庭处理他的离婚申请,男方须证明他无意回瑞士,放弃了当地的住所,并且与瑞士切断关系,但实际上,他却无法证明这一点。
法官指出,男方在本地只参加瑞士人俱乐部,也只让孩子接受瑞士教育,显示他没有断绝与瑞士的关系。不仅如此,男方在本地没有房地产,月薪直接进入其瑞士银行户头,而他只支出所需的日常开销。
法官认为,男方留在新加坡是因为工作,“他的工作记录显示,他的居所是跟着工作的。没有证据显示如派驻他处,他就会辞职,以便留在新加坡。”
男方声称他获取新加坡永久居留权,是因为他要永久留在这里,这点法官也不相信。
他指出,男方应该是更早之前,即一抵达新加坡时,就申请永久居留权,而不是在婚姻破裂之后(去年7月)才申请。
“他快速地申请(永久居留权),并发出离婚申请书,只显示一个用意罢了——在新加坡与女方离婚。他不打算在新加坡永久居留。”
法官认为,男方也没有透露他的瑞士资产。他在一份宣誓书中说,他的月薪转入瑞士户头,再转入新加坡户头,与他较早的宣誓书有出入。较早的宣誓书说,他转入新加坡户头的钱,是为了支付新加坡生活所需。
另外,法官指出,有证据显示,男方的瑞士银行户头,有至少40万美元(约66万新元),新加坡户头却只有1万2000元。 法官因此驳回申请,并令达尼肯缴1500元的堂费。达尼肯后来再上诉,结果上诉再度遭高庭驳回。
定居三年就能离婚
我国法庭有权办理外国夫妻的离婚,但也有权不处理外国夫妻的离婚申请。
李玉云律师说,如果判决所须考虑的资料、资产及婚生子女都不在本地,法庭有可能拒绝处理有关的离婚申请。
她指出,即使由我国法庭处理的话,法庭所作的庭令是否在外国夫妻所属的国家具有约束力,还是个问题。
“外国法庭会不会接受我国法庭的判决是考量的因素。该国如果不接受的话,我国法庭的判决就毫无作用了。”
她说,外国人是可以在本地办理离婚手续的,不过他们必须在我国定居至少三年。永久居民一般上已在这里住了三年,因此要办离婚,应不成问题。
李律师说,一些从美国及西欧国家到这里工作或居留的夫妻,都比较喜欢回去所属国家办理离婚手续。
“申请人在自己的国家办理离婚时,由于申请人国籍的关系,该国法庭作出的判决,可能对他比较有利。”
另外,一些外国人如果大部分的资产都在他所属的国家,却在新加坡申请离婚,本地法庭在缺乏各种资料(资产详情、资产是否受当地某些法令管制等)的情况下,很难全面地作出裁决。
她指出,如果夫妻各有意见,就得提出申请,看交由哪个法庭审理比较妥当。
此外,夫妻其中一方可能在原籍国家展开了离婚程序,如果另一方却在本地办理,变成两地都有离婚的程序,“婚姻只有一宗,到底哪一国的法庭审理比较方便,是考虑的因素之一。”
李律师举例说,一对中国夫妇移民到新加坡后,男方想在中国离婚,女方却坚持要在新加坡办理。
夫妇俩可能移民本地了,在这里有组屋、有公积金,孩子也在这里求学。
“在新加坡办理离婚的话,法庭比较熟悉本地的情况,能针对政府组屋及公积金的一些条规,作一个合理的裁决。
“如果在中国办理的话,男方可能没有仔细透露在新加坡资产,如组屋和公积金。中国法庭下判后,夫妻俩在新加坡的组屋与其他资产,仍旧还未解决,最终还是得回到新加坡处理。”
不过,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已先在中国申请离婚,另一方可委任律师到中国法庭提出抗辩,并要求在我国处理离婚申请。